排煙天窗的驗收規范以及設計的規范
消防排煙天窗設計規范 高層建筑防火消防消防排煙天窗設計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 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設施。
1.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設施。
2.高層建筑的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設施應分為機械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設施。
3.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3)高層建筑中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4.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5.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 / s。 (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 / s。 (3)送風口的風速不應大于7m / s;消防消防排煙天窗天窗口的風速不應大于10m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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